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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应当具有科学性 | 佳满假肢

2014年12月13日09:30 

作为残疾患者康复良好选择,辅助器具不仅需要实实在在的帮助残疾患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而且必须遵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人体的生理功能需要。因此,残疾辅助器具应当具有科学性。

辅助器具的主要目的是克服障碍、改善功能、提高效率,所以必须符合工效学理论,也就是要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基本规律。辅助器具还要符合一般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规律,否则不但不能克服障碍,反而会制造障碍;不但不能减轻残疾,反而会加重残疾。

伤残康复需要较长的时间,各项功能的改善要有先后顺序,轻重缓急和长期的综合的考虑,如果只是停留在应急措施和临时、短期的考虑上,就有可能加重残疾。

例如一位因外伤截肢的男青年,按照民间高跷的结构制成了一个高跷式“小腿假肢”,扎缚上这一“假肢”后,不但可以连续行走1公里左右,还可以干些较轻的农活,实现了低层次的行走功能的重建。但在几年以后,由于膝关节长期非正常负重,造成了腓骨和胫骨分开的残肢畸形,让他再来装配假肢的时候,由于残肢的畸形,安装假肢的技术难度加大,费用也高了许多,如果能在伤愈后及时装配假肢,不仅能节省开支,而且可以装配一个更为合适的假肢,对残肢的功能重建会更有效。

临时措施尽管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但从全面康复和长远观点看则必须符合科学性。当然功能和作用的高低是要受经济和技术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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