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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法规政策摘要(佳满)

2014年10月13日14:39 

第一章 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法规政策摘要

一、有关政策法规

二、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有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第185号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可享受到如下待遇:

(1)康复性治疗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三个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康复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康复经办机构审批后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旧伤复发的治疗。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5)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停止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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