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路、电力社保中心:
为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2日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